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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馬道立:委派指定法官原則 須根據專業人才非政治考慮

發佈時間: 2020/07/02

《港區國安法》日前正式落實,當中提到行政長官可經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指定法官審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2日)提出5個原則,包括任命時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作為考慮的唯一準則,不應包括其他如政治上考慮;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亦不應排除之外等。

就《國安法》可指定法官一事,引起外界針對法治提出種種質疑。馬道立今日就指定法官及根據《國家安全法》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陳述出5點一般性原則,包括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的法官;任命時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作為考慮的唯一準則,且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包括政治上考慮等;擁有外國國籍,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

維護司法獨立性和法治

而在政府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馬強調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國安法》第44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等;在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亦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馬道立重申,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但對於《國家安全法》的其他方面,他則不便評論。

撰文:石嘉盈

責任編輯:陳浩義